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自勝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自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朱自勝前因搶奪等案件,經分別判決有罪後,再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0日裁定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1月2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7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4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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