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36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念生 被告 林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