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33號原告 林益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