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90年上易字第1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二О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蘇精哲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三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廿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八三八、二七二二二號,移送併辦案號:同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共同連續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YAMAHA」「YAMALUBE」、「KYMCO」「特使SIGMA」、「金帝」、「SyM」之商標圖樣,分別經日本商山葉發動機股份有限公司(後授權於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豐達貿易有限公司(後移轉登記予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汽油、石油、潤滑油、重油、工業用油、燃料油、機油、各種油精(添加劑)、剎車油、氣體、固體、液體燃料及應屬本類之其他一切商品上,均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尚在專用期間內,竟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欺騙他人之概括犯意,由 葉福 在(已判刑確定)自民國八十八年間起,在其彰化縣市工廠,連續製造印有前開商標圖樣之仿冒鋁製罐蓋,而足與前開公司所產銷之真品機油上之罐蓋相混淆,或未印有前開商標圖樣之鋁製罐蓋,再以郵寄至高雄市○○區○○街○○○巷○○○號之方式,以每個鋁製罐蓋新台幣(下同)二.五元至三元之價格,出售予乙○○,並由乙○○自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向不特定之機車行收購前開公司已使用過之機油空罐,再向中國石油公司購買桶裝之二十號機油,在其高雄市○○區○○街○○○巷○號之工廠內,連續將所購得之機油添加不定量之綠色染料混合稀釋後,再以抽油機、注油機分裝至所購得之已使用過機油空罐內,並在前開明聖街及德文街處,利用封罐機將其向 葉福在 所購得仿冒商標圖樣之鋁製罐蓋或無商標圖樣之鋁製罐蓋將罐口封住,製成仿冒之機油成品,而足與前開公司所產銷之機油真品相混淆,再以每瓶九十元之價錢出售予不知情之機車行轉售消費者,並從中獲取每瓶二十元差價之不法利潤。又乙○○自八十八年十月初起,並以每日六、七百元之代價雇用 郭金祥 (已判刑確定)在前開明聖街工廠內,負責仿冒機油之裝箱、搬運,及陪同乙○○將仿冒機油送至各機車行等工作。嗣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方在前開聖明街處、巷口MAEU0000000號貨櫃內,及前開德文街處當場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供製造、販賣仿冒前開商標圖樣用之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附表二所示物品由移送機關交乙○○保管)。
二、詎乙○○被查獲後,仍不知悔改,又於九十年三月五日起,繼續在開高雄市○○區○○街○○○巷○號,又未經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先購買中油公司廿號之機油,再以色料混合調配成仿冒機油成品,分別裝入回收之金帝商標2X及2T機油灌內,再批發銷售,嗣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十時廿八分許,又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三)之仿冒品及仿冒工具。
三、案經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三大隊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雖坦承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機油成品、半成品、空罐及罐蓋為其所有,惟否認有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扣案的東西是 劉光賢 給我的,並未販賣,我是賣自己有註冊的MOST─2機油」云云。惟查:
㈠、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及多次偵訊中一再自白不諱,且經原審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傳訊證人劉光賢到庭,就其所證曾贈與乙○○之山葉、光陽、三陽、鈴木等品牌機油空罐、罐蓋、機油成品,就其數量分別為二百罐、三百個、十箱(一箱二十四瓶),與乙○○所供數量分別為約五百罐(即三、四十箱)、三、四百個、二十多箱不符,亦與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不符,且就乙○○前往載運之時間、次數,劉光賢所證為其服刑前、二次,乙○○所供則為劉光賢服刑後、一次亦不相同,又劉光賢於八十五年間因製造、販賣仿冒機油案為警查獲時,告訴人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產銷KYMCO塑膠罐裝二行程機油,此為告訴人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指陳綦詳,再者,由扣案物品眾多,數量龐大,該等物品自非供乙○○收藏觀賞用,是應認乙○○於警、偵訊之供述為真。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鋁製罐蓋,為乙○○以每個二.五元至三元購自葉福在,業經乙○○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警訊時供述明確,附表三之物品亦係被告乙○○用以製造仿冒機油之物品,亦據被告乙○○於警訊中坦承不諱(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警訊筆錄),其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檢察官偵時亦供稱:「警訊所言實在」等語,雖其後於偵訊中改稱係向劉光賢購買印有商標圖樣之鋁製罐蓋,向葉福在購買之鋁製罐蓋則未印有商標圖樣,惟於本院審理時則再改稱為劉光賢所贈與,然既有如前㈠所述劉光賢之證言與事實不符之處,且乙○○亦稱其並無打模之機器,而本件亦未扣得打模之機器等情,顯見乙○○並無工具可將前開商標圖樣印製在鋁製罐蓋之上,是依乙○○於警所供,對照葉福在確有販賣鋁製罐蓋與乙○○,應認乙○○於警訊之供述為真,而葉福在所販賣與乙○○之鋁製罐蓋,既供乙○○封裝機油罐使用,顯見被告確有製裝仿冒機油之行為,且証人葉福在坦承曾出售鋁製罐蓋與乙○○,証人郭金祥坦承受僱於乙○○負責搬運等工作,足証被告確有違反商標法犯行。
㈢、本件扣案物品眾多、數量龐大已如前述,且前開商標圖樣之機油均屬大廠牌,自無由個人自行製造之可能,又郭金祥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警訊時坦承負責將機油裝箱及陪同乙○○將機油送至機車行,於偵訊時則坦承乙○○要其做什麼,其就做什麼,而乙○○於原審審理時亦陳稱郭金祥負責機油之搬運,顯見郭金祥受僱於乙○○所做之工作,均與製造、販賣機油有關,則衡情郭金祥當知乙○○係在製造、販賣仿冒機油。
㈣、本件「YAMAHA」「YAMALUBE」、「KYMCO」「特使SIGMA」、「金帝」、「SyM」之商標圖樣,分別經日本商山葉發動機股份有限公司(後授權於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汽油、石油、潤滑油、重油、工業用油、燃料油、機油、各種油精(添加劑)、煞車油、氣體、固體、液體燃料及應屬本類之其他一切商品上,均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尚在專用期間內,此有卷附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證影本六張可按,又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勘驗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告訴人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黃教典 稱:「扣案編號14之二行程機油是假的,因真品機油封罐內緣有凹槽,罐蓋會有雷射打字,但扣押物沒有。編號16罐蓋也是假的,因為真品罐蓋沒有單獨外賣」等語,告訴人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陳義雄 陳稱:「扣案編號1、2、3機油是假的,因真品封罐內緣有凹槽、封口有保護膜,扣案的沒有。編號12罐蓋也是仿冒品,因為真品罐蓋沒有單獨賣」等語,告訴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林輝龍 陳稱:「扣案編號7機油是假的,真品機油的罐蓋都是在美國製造,罐蓋拉環上有1A或1B字樣,還會有國字『八』,扣案的都沒有」等語,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
㈤、此外復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物品扣案或交由乙○○保管、現場相片多幀在卷可資佐證。
綜上所述,被告乙○○翻異前供,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明,其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罪,嗣後其將仿冒商品加以販賣所犯同法第六十三條之罪之低度行為,應為同法第六十二條之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乙○○、郭金祥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甲犯。被告乙○○多次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又被告乙○○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等四家公司之商標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十時廿八分許,又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三)之仿冒品及仿冒工具部分雖未据起訴,惟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
三、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就被告乙○○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十時廿八分許,又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三)之仿冒品及仿冒工具部分未及併案審究,尚有未洽(原審於九十年五月廿四日宣判,被告第二次被查獲部分於九十年六月間才移送併辦),檢察官上訴請求就被告乙○○第二次被查獲部分併案審判,為有理由,原判決此部分自應予撤銷改判,審酌被告乙○○製造、販售仿冒之機油、罐蓋數量頗多、時間頗長,所生危害甚鉅,又一再被查獲,原應從重科刑,惟念被告乙○○現罹患食道癌末期,病情十分危急,有高雄榮民總醫院証明書可稽,並經該醫院醫師 朱俊旭 陳述屬實,其病情十分沈重等一切情狀,爰仍依原判從輕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又扣案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物品,均為被告乙○○所有,此業經乙○○供明在卷,其中附表一編號1~3、6、7、14,附表三編號1、2為仿冒機油成品,附表一編號10~13、16,附表三編號3、4為有前開商標圖樣之仿冒罐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4、5、8、9、15及附表二編號1~3均為真品之空罐或罐蓋(均為舊品),如附表一編號17~22及附表二編號4之物品、附表三編號5、6、7之物品,均為供乙○○、郭金祥等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另扣案帳冊一本、電話聯絡簿三本,其中帳冊一本實際上亦係記載聯絡電話,此業經本院調閱屬實,均與本件犯罪無直接關係,尚難認係供被告乙○○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甲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依法不待其陳述而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兆隆法官張盛喜右甲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文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附表一:
┌───┬──────────────────────┬────────┐│編號│名稱│數量│├───┼──────────────────────┼────────┤│1│光陽特使二行程機油(鐵罐)│十五罐│├───┼──────────────────────┼────────┤│2│KYMCO二行程機油(塑膠罐)│一二0罐│├───┼──────────────────────┼────────┤│3│KYMCO四行程機油(鐵罐)│九十六罐│├───┼──────────────────────┼────────┤│4│KYMCO四行程機油(鐵空罐)(舊品)│二十四罐│├───┼──────────────────────┼────────┤│5│KYMCO機油(塑膠空罐)│二十四罐│├───┼──────────────────────┼────────┤│6│三陽金帝二行程機油│一五六罐│├───┼──────────────────────┼────────┤│7│金帝MAX─7金帝四行程機油│一七四罐│├───┼──────────────────────┼────────┤│8│金帝SyM─800金帝空罐(舊品)│四十八罐│├───┼──────────────────────┼────────┤│9│金帝MAX─2G金帝瓶蓋(舊品)│一00個│├───┼──────────────────────┼────────┤│10│SyM罐蓋│四四0個│├───┼──────────────────────┼────────┤│11│金帝罐蓋│六00個│├───┼──────────────────────┼────────┤│12│光陽罐蓋│七二0個│├───┼──────────────────────┼────────┤│13│鈴木、光陽罐蓋│一箱│├───┼──────────────────────┼────────┤│14│山葉YAMAHA二行程機油│二十四罐│├───┼──────────────────────┼────────┤│15│山葉機油空罐(舊品)│四十八個│├───┼──────────────────────┼────────┤│16│山葉罐蓋│二十五個│├───┼──────────────────────┼────────┤│17│估價單│四本│├───┼──────────────────────┼────────┤│18│注油機│一台│├───┼──────────────────────┼────────┤│19│抽油機│一台│├───┼──────────────────────┼────────┤│20│封罐機│四台│├───┼──────────────────────┼────────┤│21│封機油瓶品貼紙│一張│├───┼──────────────────────┼────────┤│22│無商標罐蓋│一六0個│└───┴──────────────────────┴────────┘附表二:(交乙○○保管)┌───┬──────────────────────┬────────┐│編號│名稱│數量│├───┼──────────────────────┼────────┤│1│光陽KYMCO機油空罐(每箱二十四罐)│一一八箱│├───┼──────────────────────┼────────┤│2│山葉YAMALUBE機油空罐(每箱二十四罐)│五十七箱│├───┼──────────────────────┼────────┤│3│三陽機油空罐(每箱二十四罐)│四十五箱│├───┼──────────────────────┼────────┤│4│廢機油│一千六百公升│└───┴──────────────────────┴────────┘附表三:
┌───┬──────────────────┬───┬────────┐│編號│名稱│單位│數量│├───┼──────────────────┼───┼────────┤│1│金帝綠色2X成品│罐│一佰玖拾貳│├───┼──────────────────┼───┼────────┤│2│金帝灰色2T成品│罐│䦉拾捌│├───┼──────────────────┼───┼────────┤│3│金帝灰色2T空罐│罐│壹佰陸拾䦉│├───┼──────────────────┼───┼────────┤│4│金帝藍色4X空罐│罐│壹佰叁拾捌│├───┼──────────────────┼───┼────────┤│5│抽油幫浦│台│壹│├───┼──────────────────┼───┼────────┤│6│封罐機│台│壹│├───┼──────────────────┼───┼────────┤│7│儲油槽│個│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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