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記載:「前往位在台北市○○區○○○路○段○○○巷○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台北市○○區○○○路○段○○○號)之台北郵局第一0八支局」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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