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人甲○○右原告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