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壬○○○
己○○丙○○丁○○甲○○丑○○辛○○庚○○癸○○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子○○住高雄縣○○鄉○○村○○路○○○號被告乙○○住高雄市○○區○○○路○○○號10樓之7
居高雄市○○區○○路○○巷○號32樓之1戊○○住高雄市○○區○○路○○號12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周佳佩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