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煜昇律師
張永昌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郭季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靖茹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