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8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樓(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就所涉犯罪事實,深感悔悟,於歷次偵、審過程,均詳為陳述,絕無隱匿,且被告有固定住居所,家中尚有罹病之丈母娘及妻兒,有賴被告照料,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4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準)強盜罪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以本件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且被告另涉嫌於96年10月5日下午6時4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5樓侵入他人住宅行竊,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97年2月29日北縣警新偵字第0970007914號函附卷可資佐證,其所涉加重竊盜罪部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亦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吳冠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