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有期徒刑7月│││金新臺幣7萬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11條第4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12月底某日起至94年│94年12月31日起至95年1│││1月12日止│月6日止│├───┬────┼───────────┼───────────┤│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年號│案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404號│95度毒偵字第551號││度││││├───┼────┼───────────┼───────────┤│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33號│95年度訴字第671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3月15日│95年4月28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33號(另│95年度訴字第671號││決││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1809│││││號更定其刑)│││├────┼───────────┼───────────┤││確定日期│95年4月17日(裁定確定│95年6月2日││││日期為95年8月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