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 楊繡禎 (即楊 劉富妹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3月17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5S00006股票16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00000000股票18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P00020股票19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00000000股票14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71C-27Q00008股票18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71C-00000000股票17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81C-00000000股票15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00213股票15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00211股票15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00253股票150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00256股票1501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03372股票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