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王一婷 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林正旺 律師被告 陳瑀彤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交易字第6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653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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