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勝利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勝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勝利前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分別以97年度易字第461號、886號判決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年確定;又於同年間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上述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5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另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1364號、1451號判決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4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述各案接續執行,於97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6月7日,逕予更正)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3471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年6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6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4月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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