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532號聲請人己○○
甲○○丙○○丁○○戊○○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應載明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二、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如聲請人無法通知亦應具狀予以表明。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