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被告得獲釋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四○○二九九七號刑事保證金收據)。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鄭富城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