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5號原告 蕭文富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被告 蕭文進
蕭文宇 蕭文清 蕭文亮 蕭文成 蕭日耀 蕭日新 蕭日堅 蕭美女 蕭美雲 蕭美雪 兼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松 被告 蕭美蘭 (兼 蕭賴阿招 之繼承人)
蕭日敬 (兼蕭賴阿招之繼承人) 蕭芷羚 (兼蕭賴阿招之繼承人)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美靜 (兼蕭賴阿招之繼承人)被告 蕭吳粉
蕭麗寧 蕭清介 蕭朝升 蕭文山 蕭創仁 蕭文雄 蕭文村 上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 律師被告 蕭文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552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一、塗銷地上權部分: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且無租金之約定,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之規定,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525,527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蕭秋泉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以土地申報地價3,114元/平方公尺×面積1,397.03平方公尺×土地法規定之租金上限年息10%×15倍=6,525,5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拆除地上物部分: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蕭吳粉、蕭文富、蕭賴阿招、蕭日敬、蕭文樹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和平路425、427號加強磚造屋、和平路421號鐵皮屋、和平路417號鐵皮屋、無門牌磚造屋、和平路411巷10之
1號磚造屋、和平路411巷12號磚造屋拆除,將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被告占用1642、1643土地之價額依其土地公告現值及面積計算(以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104年10月16日複丈成果圖占用面積為準,計算式詳如附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506,900元。
三、分割共有物部分:原告主張就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分割。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亦有明文。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3號裁定參照),故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與被告就上開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權利範圍計算,原告因分割所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2,477,246元(計算式:1,397.03㎡×23,626元/㎡×1/20+409.68㎡×40,200元/㎡×1/20+1.73㎡×40,200元/㎡×1/20=2,477,2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綜上,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509,673元元(計算式:6,525,527元+26,506,900元+2,477,246元=35,509,673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4,4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5,552元後,尚欠298,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298,9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謝憲杰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許婉茹┌──────────────────────────────────────────────────────┐│附表:│├─┬────────┬────────┬─────────┬───────────────┬────────┤│編│地上物│原告主張現占有之│坐落土地面積(㎡)│計算式│備註││││被告├────┬────┤(元以下四捨五入)│││號│││1642地號│1643地號│││├─┼────────┼────────┼────┼────┼───────────────┼────────┤│1│和平路425、427│蕭吳粉│95.43│133.53│95.43×23,626+133.53×40,200│⑴1642地號土地公│││號加強磚造屋││││=7,622,535元│告現值為23,626│├─┼────────┼────────┼────┼────┼───────────────┤元/㎡。││2│和平路421號鐵皮│蕭文富│41.44│91.12│41.44×23,626+91.12×40,200│⑵1643地號土地公│││屋││││=4,642,085元│告現值為40,200│├─┼────────┼────────┼────┼────┼───────────────┤元/㎡。││3│和平路417號鐵皮│蕭賴阿招、蕭日敬│46.16│76.11│46.16×23,626+76.11×40,200│⑶小數點以下均四│││屋││││=4,150,198元│捨五入。│├─┼────────┼────────┼────┼────┼───────────────┤││4│無門牌磚造屋│蕭日敬│79.27│0│79.27×23,626=1,872,833元││├─┼────────┼────────┼────┼────┼───────────────┤││5│和平路411巷10之│蕭文樹│128.09│0│128.09×23,626=3,026,254元││││1號磚造屋││││││├─┼────────┼────────┼────┼────┼───────────────┤││6│和平路411巷12號│蕭吳粉│219.80│0│219.80×23,626=5,192,995元││││磚造屋││││││├─┴────────┴────────┴────┴────┼───────────────┴────────┤│合計│26,506,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