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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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01號聲請人 邱旻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協億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
105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民國105年2月23日裁定以聲請人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而駁回聲請,惟聲請人於裁定駁回前即民國105年1月18日已遵期繳納裁判費,本院未查逕予駁回,爰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當之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