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和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林珈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訂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珈慧發 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物文件,難認其請求有理由,又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及債務人林珈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民國105年2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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