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陳昱元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5年度交再字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105年2月18日,以105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駁回,嗣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法官兼院長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