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90號

原告 許金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孔**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持本裁定向屏東縣東港鎮公所申請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

㈢、提出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所有人已死亡,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並更新完整之準備書狀(附繕本)。

㈣、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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