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396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信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係受禁治產宣告人,而債權人未增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