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87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7月5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並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法繳納。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僅訴請相對人遷讓返還台北縣○○鎮○○○○路○○○巷○○號地下層房屋,並未及於該房屋一樓層部分,本院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包含系爭房屋一樓部分,為無理由,請求撤銷本院上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訴請相對人遷讓返還房屋,其標的僅及台北縣○○鎮○○○○路○○○巷○○號房屋地下層部分,而未及該房屋一樓層乙節,有卷附起訴狀可憑,是本院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包含前揭房屋一樓部分,容有未當。從而,抗告人指摘本院原裁定不當,應予撤銷更為裁定,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