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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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理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4月13日將其收押,並認被告之接見、通信與受授物件有足致其勾串證人之虞而於95年5月2日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並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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