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4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有關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1月5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148號判決聲請許可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莊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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