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1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1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間有關低收入戶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113號判決聲請許可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莊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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