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4,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869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