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19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林晉毅 即享茶屋食品行
之2
乙○○
之2
丙○○
之2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2月20日下午14時32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