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19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林晉毅 即享茶屋食品行
            之2
      乙○○
            之2
      丙○○
            之2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2月20日下午14時32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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