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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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四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自承四處打工,居無定所,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謙崇
法官郭豫珍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