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禹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一百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郭禹宏所犯係偽造文書、詐欺等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發現該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宗翰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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