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建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字第47號上訴人慶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永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11月6日本院
101年度建上字第47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5萬823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萬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