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一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庭期前具狀陳明被告為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消
費借貸或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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