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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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查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理由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判決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春地法官鍾華法官林政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