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三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提訴外人 黃皇 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