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鄧豐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鄧豐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貳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肆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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