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九一號
原告總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進相 被告鳳慶航空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成被告兆鵬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兆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