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9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95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係屬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此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另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將另案送上訴)。 爰依 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