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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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饒展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饒展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饒展溢因犯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饒展溢因犯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饒展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0月││││併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97.01.25│97.01.23~97.01.28│96.12.07│││││││││││├───────────┼──────────┼──────────┼──────────┤│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250號│97年度偵字第697號│97年度偵字第69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258號│97年度訴字第808號│99年度上訴字第710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30│97.12.09│99.10.26│├─┼─────────┼──────────┼──────────┼──────────┤│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258號│97年度訴字第808號│99年度上訴字第7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5.22│97.12.25│99.11.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1879號(彰化地檢97執│210-1號│第1414號│││助5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