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5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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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5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5473號債權人農業部農業試驗所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學詩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王育文 、 石進賢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查調債務人勞保、健保、集保資料、郵局存款,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均在南投縣,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峻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