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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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 傅文 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 傅文政 已死亡,請提出傅文政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