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耀賢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嫌部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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