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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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林書慶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2年內聲請人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
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4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聲請人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之父
、母與兄弟之國稅局財產所得歸戶資料,及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聲請人之父 謝春良 、母謝 劉鳳英 之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
投保單),是否有領國民老人年金、農或勞保老年年金或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請附據釋明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應說明其原因。
㈣提出95年6月間與債權最大銀行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協商成立,請具體說明協商成立後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及於95年10月、97年10月與各債權人成立個別協商後迄今之清償金額明細。並說明日盛銀行之債務未納入95年債務協商之理由及提出相關證明。
㈤聲請人主張曾屢次與各債權人個別協商款項,因健康因素不
易尋穫工作而毀諾,請具體說明所罹疾病之發病與就診經過與無法清償之關聯(應附據毀諾前每期清償之聲請人之收入、支出及清償款項與現無法清償之收入支出明細)。
㈥聲請人主張其所負之債務均係用於公司營運及生活所需,請
具體說明各筆債務之發生時間及借款後之每月生活支出情形(應補據證明之相關資料)。並應說明自91年5月起經營元彩科技有限公司之出資額、迄停止營業止之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營業額,並提出出資證明、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相關申報資料及結束營業資料。
㈦聲請人目前從事工作、地點、內容、每月薪資收入之數額(
含薪資、津貼、獎金等)並提出證明文件(約聘契約),並提出99年1月至3月領取勞保給付之原因、種類與給付明細。
㈧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