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被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被告對原告有無違約金債權存在,為本事件事實判斷之重要基礎,應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件判斷之依據,而裁定在該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及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因前開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0日為第1審判決後,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重上字第25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此有本院就該事件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核明無誤,上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既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