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抗告人即相對人乙○○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駁回其抗告。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抗告人即相對人乙○○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駁回其抗告。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