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306號債權人 蔡宜蓉 債權人 張簡嘉人 債務人中孚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憲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宜蓉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簡嘉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