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林昭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另以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857號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就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為公示催告,該案業據本院裁定駁回並經聲請人提出異議在案;請 陳明 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與該案是否同一?如是,是否仍重覆為本件之聲請?
二、如欲為本件聲請,仍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提出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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