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更一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玉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玉香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之請求本金、利息之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方式、金額(不可僅以債權讓與證明書上金額列計),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
3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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