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43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徐婉怡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附表內容與本票之發票人名稱不符,且本票所載之受款人名稱非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行,請提出正確附表(應註明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發票人及受款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