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9號債權人 莊玉燕 債務人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鎂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現應為 蔡昌燄 ,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林建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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