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3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玉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玉梨於94年04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63,51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8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玉梨│自民國97年0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44795││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張玉梨│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0570││5月28日起│││││元│││││├──┼───┼─────┼──────┼──────┼───────┤│003│新臺幣│張玉梨│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9│││115101││5月28日起││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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