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崑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崑明因犯竊盜罪等二十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崑明因犯竊盜罪等20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各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經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罪等4罪(附表編號1至4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
5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又因犯竊盜罪等9罪(附表編號5至13部分),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13罪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4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復因犯竊盜罪(附表編號14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再因犯竊盜罪等4罪(附表編號15至18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86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
3罪)、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另因犯竊盜罪等2罪(附表編號19、20部分),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之判決3份、裁定
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是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君燕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1月7日│104年11月17日│104年12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9833號│第29833號│第2983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更│高雄地檢105年度執更│高雄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3306號│字第3306號│字第3306號││├──────────┴──────────┴──────────┤││編號1至13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23日│104年11月8日│104年11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9833號│第29833號│第2983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更│高雄地檢105年度執更│高雄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3306號│字第3306號│字第3306號││├──────────┴──────────┴──────────┤││編號1至1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7│8│9│├────────┼──────────┼──────────┼──────────┤│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11月13日│104年11月19日│104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9833號│第29833號│第2983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更│高雄地檢105年度執更│高雄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3306號│字第3306號│字第3306號││├──────────┴──────────┴──────────┤││編號1至1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11月26日│104年12月14日│104年12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9833號│第29833號│第2983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更│高雄地檢105年度執更│高雄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3306號│字第3306號│字第3306號││├──────────┴──────────┴──────────┤││編號1至1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17日│104年11月13日│104年10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9833號│第8281號│第4611號、第5963號、│││││第6021號、第6465號、│││││第695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105│105年度審易字第869│││││號│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11日│105年7月21日│105年5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89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105│105年度審易字第869│││││號│號││├────┼──────────┼──────────┼──────────┤││判決│105年5月10日│105年8月16日│105年9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更│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字第3306號│第12578號│第13524號││├──────────┼──────────┼──────────┤││編號1至13部分曾定應││編號15至1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4月│└────────┴──────────┴──────────┴──────────┘┌────────┬──────────┬──────────┬──────────┐│編號│16│17│18│├────────┼──────────┼──────────┼──────────┤│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27日│104年12月9日│104年12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611號、第5963號、│第4611號、第5963號、│第4611號、第5963號、│││第6021號、第6465號、│第6021號、第6465號、│第6021號、第6465號、│││第6954號│第6954號│第695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869│105年度審易字第869│105年度審易字第869││││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869│105年度審易字第869│105年度審易字第869││││號│號│號││├────┼──────────┼──────────┼──────────┤││判決│105年9月5日│105年9月5日│105年9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524號│第13524號│第13524號││├──────────┴──────────┴──────────┤││編號15至1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9│20││├────────┼──────────┼──────────┼──────────┤│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18日│104年10月3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611號、第5963號、│第4611號、第5963號、││││第6021號、第6465號、│第6021號、第6465號、││││第6954號│第695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869│105年度審易字第869│││││號│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869│105年度審易字第869│││││號│號│││├────┼──────────┼──────────┼──────────┤││判決│105年9月5日│105年9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525號│第13525號│││├──────────┴──────────┼──────────┤││編號19、20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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